(記者李文捷/台中報導)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針對中火自108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,總生煤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,裁處台電300萬元行政處分,對此台電提起訴願,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今(27)日開會審議,基於環保局以近年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萬公噸為基準,計算中火應於109年1月26日前減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萬公噸,並無不當,最終決議「訴願駁回」。
台中市訴願委員會今日下午在市府召開,出席委員有10名,除法制局長李善植、副局長張本松外,其餘委員為大學教授、律師及專家學者,等於超過5分之4都是外聘委員,具有專業與超然獨立性。
法制局指出,生煤自治條例上所載明的文字為減少生煤「使用量」,而非「許可量」,因此減少基準應以「實際使用量」作判斷,環保局以近年來,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萬公噸為基準,計算中火應於109年1月26日前減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萬公噸,應屬有據。
另外,環保局於106年11月核發給中火的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,也均有記載「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40」,台電自始至終均未提出異議,其內容有構成要件效力,可見台電對於許可證上的管制規定知之甚詳,並受其拘束。
對於環保署近日函文撤銷市府對台電所作出的行政處分,法制局表示,根據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環保署組織條例規定,環保署若認直轄市政府行政處分違法,應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,因此環保署2月25日發函撤銷環保局對中火的行政處分,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虞。
此外,市府要求中火4年減少生煤使用量4成,去年11月底卻收到環保署函文,告知中火燃煤許可量得放寬10%。法制局也指出,市府減煤4成是以中火生煤「使用量」作為判斷基準,與環保署根據許可證管理辦法所規定的「許可條件或數值」,得有百分之10容許差值無關。
法制局也說,參考行政院環保署105年2月16日環署空字第1050008078號函釋意旨,生煤年使用量屬可控制條件,不受量測儀器或設備本身誤差而有所變動,解釋上也無所謂「容許差值」用語,因此決議駁回台電訴願,台電若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,將由行政法院受理。